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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以对包括在品牌对品牌互补计划中的某些产品实施最低 50% 的优惠幅度东盟产业互补基本协议下的汽车工业[行政令79]
相关行业
:
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
:
菲律宾
发布时间
:
1993年04月02日
officialgazette.com.ph [行政命令编号。 79,1993 年 4 月 2 日] 修改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经修订)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以便对品牌中包含的某些产品实施最低 50% 的优惠幅度-东盟工业互补基本协议下汽车行业的品牌互补计划鉴于,菲律宾是 1981 年 6 月 16 日在马尼拉签署的经修订的东盟工业互补基本协议(BAAIC)的缔约方;鉴于,菲律宾是东盟经济部长于 1988 年 10 月 18 日在泰国芭堤雅签署的 BAAIC 下汽车行业品牌对品牌互补 (BBC) 计划的谅解备忘录的签署国;鉴于,菲律宾、马来西亚和泰国是三菱汽车公司、日产汽车有限公司和丰田汽车公司获批的 BBC 计划的参与国;鉴于,在 1990 年 10 月 24 日至 25 日在印度尼西亚雅加达举行的工业、矿产和能源委员会 (COIME) 特别会议上,同意根据三菱汽车公司的 BBC 计划,菲律宾将进口手动变速器零件以及来自泰国的终传动系统和冲压车身零件,以换取该国向该东盟国家出口手动变速器和终传动系统零件;根据NISSAN Motor Company Co., Ltd. BBC计划,菲律宾将从马来西亚进口车身金属零件和油底壳总成,从泰国进口车身金属零件,以换取该国向上述两国出口车身金属和注塑件;以及在丰田汽车公司的领导下。...
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以对包括在品牌对品牌互补计划中的某些产品实施最低 50% 的优惠幅度东盟产业互补基本协议下的汽车工业[行政令79]pdf预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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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对汽车品牌对品牌互补计划中包含的某些产品实施最低 50% 的优惠幅度东盟产业互补基本协议下的产业72]
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对汽车品牌对品牌互补计划中包含的某些产品实施最低 50% 的优惠幅度东盟产业互补基本协议下的产业440]
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以对包括在品牌对品牌互补计划中的某些产品实施最低 50% 的优惠幅度东盟工业互补基本协议下的汽车工业79]
修改行政命令编号。 1993 年第 79 卷,题为“修改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经修订)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以便对品牌中包含的某些产品实施最低 50% 的优惠幅度《东盟产业互补基本协议》汽车产业品牌互补计划”。第334章]
修改经修正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商品的税率,以实施东盟高级经济官员会议采取的扩大对某些产品的最低 50% 优惠幅度的决定,包括在《东盟产业互补基本协议》下的汽车行业品牌对品牌互补计划中第336章]
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便在东盟工业合作 (AICO) 计划下对某些产品实施优惠关税。第526章]
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实施东盟高级经济官员会议所采取的扩大对某些产品的最低 50% 优惠幅度的决定,其中包括《东盟产业互补基本协议》下的汽车行业品牌对品牌互补计划第336章]
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对汽车品牌对品牌互补计划中包含的某些产品实施最低 50% 的优惠幅度东盟产业互补基本协议下的产业第397章]
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对雀巢东盟工业合资企业中包括的某些产品实施最低 90% (90%) 优惠幅度(AIJV) 经修订的 AIJV 基本协议第 III 条第 1 款规定的项目[第 1 号行政命令] 153]
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以对包括在东盟工业合资企业 (AIJV) 中的某些产品实施最低 90% 的优惠幅度,其中根据经修订的 AIJV 基本协议第 III 条第 1 款和第 5 款的规定,菲律宾正在参与[第 1 号行政命令]第372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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