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对汽车品牌对品牌互补计划中包含的某些产品实施最低 50% 的优惠幅度东盟产业互补基本协议下的产业72]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9年01月15日
[ 行政命令编号。 72, 1999 年 1 月 15 日] 修改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经修订)规定的某些进口商品的税率,以对包含在品牌关税中的某些产品实施最低 50% 的优惠幅度-《东盟工业互补基本协议》汽车行业品牌互补计划鉴于,菲律宾是 1981 年 6 月 16 日在马尼拉签署的《东盟工业互补基本协议》(BAAIC)的缔约方;鉴于,菲律宾是东盟经济部长于 1988 年 10 月 18 日在泰国芭堤雅签署的 BAAIC 下汽车行业品牌对品牌互补 (BBC) 计划的谅解备忘录 (MOU) 的签署国;鉴于,菲律宾与马来西亚和泰国一起是三菱汽车公司批准的 BBC 计划的参与国;鉴于,根据马来西亚于 1997 年 4 月 22 日、泰国于 1997 年 12 月 31 日和菲律宾于 1996 年 12 月 27 日在公投基础上批准的三菱 BBC 计划,菲律宾将从马来西亚和泰国进口某些完全拆解 (CKD) KZ 型轻型商用车的原始设备制造(OEM)零部件,以换取菲律宾向两个参与国出口互补零部件;鉴于,根据关于汽车行业 BBC 计划的谅解备忘录,菲律宾应根据第 9(b) 节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 SEOM 批准的 BBC 产品提供至少 50% 的优惠边际 (MOP)所述谅解备忘录;鉴于,根据上述谅解备忘录第 9(b)(i) 节,现有 BBC 产品的 50% MOP 应在 SEOM 批准 BBC 产品后的 90 天内授予,对于新的 BBC 产品,授予应为自产品实际商业生产之日起延期,或自产品批准之日起满 30 个月,以较早者为准;鉴于,资格证书 (COE) 编号中规定的各种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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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以对包括在东盟工业合资企业 (AIJV) 中的某些产品实施最低 90% 的优惠幅度,其中根据经修订的 AIJV 基本协议第 III 条第 1 款和第 5 款的规定,菲律宾正在参与[第 1 号行政命令]第372章]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以对包括在品牌对品牌互补计划中的某些产品实施最低 50% 的优惠幅度东盟工业互补基本协议下的汽车工业79]修改行政命令编号。 1993 年第 79 卷,题为“修改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经修订)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以便对品牌中包含的某些产品实施最低 50% 的优惠幅度《东盟产业互补基本协议》汽车产业品牌互补计划”。第334章]修改经修正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商品的税率,以实施东盟高级经济官员会议采取的扩大对某些产品的最低 50% 优惠幅度的决定,包括在《东盟产业互补基本协议》下的汽车行业品牌对品牌互补计划中第336章]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便在东盟工业合作 (AICO) 计划下对某些产品实施优惠关税。第526章]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对汽车品牌对品牌互补计划中包含的某些产品实施最低 50% 的优惠幅度东盟产业互补基本协议下的产业440]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以对包括在品牌对品牌互补计划中的某些产品实施最低 50% 的优惠幅度东盟产业互补基本协议下的汽车工业[行政令79]修改经修订的菲律宾关税和海关法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名称和税率,以落实菲律宾对亚太经济体环境商品清单所列某些产品的关税承诺合作[执行命令编号。 185]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实施东盟高级经济官员会议所采取的扩大对某些产品的最低 50% 优惠幅度的决定,其中包括《东盟产业互补基本协议》下的汽车行业品牌对品牌互补计划第336章]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对汽车品牌对品牌互补计划中包含的某些产品实施最低 50% 的优惠幅度东盟产业互补基本协议下的产业第397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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