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对汽车品牌对品牌互补计划中包含的某些产品实施最低 50% 的优惠幅度东盟产业互补基本协议下的产业440]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7年09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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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以对包括在品牌对品牌互补计划中的某些产品实施最低 50% 的优惠幅度东盟工业互补基本协议下的汽车工业79]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以对包括在品牌对品牌互补计划中的某些产品实施最低 50% 的优惠幅度东盟产业互补基本协议下的汽车工业[行政令79]修改经修订的1978年关税和海关法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履行降低东盟-中国自由贸易区正常轨道中某些产品关税税率的承诺[行政命令编号。第487章]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对汽车品牌对品牌互补计划中包含的某些产品实施最低 50% 的优惠幅度东盟产业互补基本协议下的产业72]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以对包括在东盟工业合资企业 (AIJV) 中的某些产品实施最低 90% 的优惠幅度,其中根据经修订的 AIJV 基本协议第 III 条第 1 款和第 5 款的规定,菲律宾正在参与[第 1 号行政命令]第372章]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实施东盟高级经济官员会议所采取的扩大对某些产品的最低 50% 优惠幅度的决定,其中包括《东盟产业互补基本协议》下的汽车行业品牌对品牌互补计划第336章]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对汽车品牌对品牌互补计划中包含的某些产品实施最低 50% 的优惠幅度东盟产业互补基本协议下的产业第397章]修改经修订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税率,以便在东盟工业合作 (AICO) 计划下对某些产品实施优惠关税[行政命令编号198]修改行政命令编号。 1993 年第 79 卷,题为“修改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经修订)规定的某些进口物品的进口关税税率,以便对品牌中包含的某些产品实施最低 50% 的优惠幅度《东盟产业互补基本协议》汽车产业品牌互补计划”。第334章]修改经修正的 1978 年关税和海关法典规定的某些进口商品的税率,以实施东盟高级经济官员会议采取的扩大对某些产品的最低 50% 优惠幅度的决定,包括在《东盟产业互补基本协议》下的汽车行业品牌对品牌互补计划中第336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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