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大赦委员会[行政命令编号350]

相关行业:行政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3年02月02日
MOP, Bk 10, v.5, pt.2, 197 [ 行政命令编号350, February 02, 1973 ] 设立大赦委员会 根据 1937 年 2 月 2 日第 124 号总统令,我,FERDINAND E. MARCOS 以菲律宾武装部队总司令的身份,根据公告第 1104 号,日期为 1973 年 1 月 17 日,特此设立三(3)个特赦委员会,其组成和地域管辖权如下:法新社总检察长——主席。两名初审法院法官将由司法部长指定——成员:第二委员会——负责米沙鄢群岛、传统上组成该组的所有岛屿、该组岛屿内的所有省市。菲律宾第三警察区指挥官 – 主席。由律政司司长指定的两 (2) 名原讼法庭法官 – 成员。第三委员会——针对棉兰老岛、苏禄群岛、所有传统上属于该组的岛屿、所有省市:菲律宾第四警察区指挥官——查里曼。由律政司司长指定的两 (2) 名原讼法庭法官 – 成员。在此设立的特赦委员会应审查每个案件的事实和情况,并可能在必要时举行简易听证会。对任何特定案件的决定或解决方案无需详细说明事实,而只需简要说明其所依据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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