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命令编号。 194]

相关行业:行政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0年08月28日
MOP, Bk 11, v.5, 450 [ 行政命令编号194, 1990 年 8 月 28 日] 鉴于,经修正的第 708 号共和国法第三章 B 部分第 4 (b) 节规定:“职业部长可以担任作为部长 - 参赞或总领事或两者兼而有之;一级外交官员担任一等秘书或总领事或两者兼有; II 类,作为二等秘书或领事或两者兼有; III 级和 IV 级的,作为三等秘书或副领事或两者兼而有之。 . .”(提供下划线);鉴于,1987 年《行政法典》第四编第 9 章第 31 (3) 节规定:“其他类别的外交服务官员的分配如下:内政部外交服务领事服务类别 I – 首席司第一秘书领事II - 司司长二等秘书领事III - 司长三等秘书领事IV - 助理。鉴于,预算和管理部根据第 6758 号共和国法案第 6 条编制了 1989 年 7 月 1 日的职业服务职位头衔和工资等级索引,其中外交关系服务类别下的外国服务官员分类如下:“外国服务 xxx xx 外国服务官员,IV 类 21 外国服务官员,III 类 22 外国服务官员,II 类 23 外国服务官员,I 类 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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