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命令编号。 194]

相关行业:总统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0年02月24日
[ 行政命令编号。 194, February 24, 2000 ] 修改 1972 年 9 月 23 日的第 7 号一般命令; 1972 年 9 月 30 日第 7-A 号一般命令; 1973 年 1 月 17 日第 7-B 号一般命令和 1973 年 2 月 21 日第 7-C 号一般命令 鉴于第 7 号一般命令规定,只有菲律宾武装部队的官兵和警察在实际执行公务或执行公务时,应当允许携带枪支离开住所;鉴于,第 7-A 号一般命令规定,应允许国家调查局特工在实际执行公务任务或职责时携带枪支离开住所,其中包括监狱局和省城市监狱规定他们只能在监狱或监狱的场所内和/或在押送囚犯时携带枪支;鉴于,第 7-B 号一般命令规定,菲律宾武装部队现役军官和入伍人员在获得许可的情况下最多只能持有一 (1) 支低功率步枪和一 (1) 支手枪。类型或口径;限制每个人拥有的枪支数量,并规范枪支俱乐部的运作;鉴于,第 7-C 号一般命令规定,处于非现役状态的菲律宾武装部队预备役部队中信誉良好的委任军官只能根据许可持有一 (1) 支低功率步枪和一 (1) 支手枪不高于口径 .45 手枪;鉴于,犯罪、叛乱、颠覆和分裂主义运动对和平与秩序构成的威胁日益增加,不仅需要执法机构,还需要普通公民的共同努力;鉴于,菲国警目前的主旨是打击各种犯罪活动,而目前的政府计划需要公民的支持和参与,以有效预防和制止犯罪活动,维护国家的公共秩序和安全;鉴于,未废除的《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第 887 条规定,任何人若想拥有一支或多支仅用于个人保护或用于狩猎或其他合法目的的枪支及其弹药,应申请执照(s) 拥有下文规定的枪支和/或弹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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