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第 242、243 条并废除第 466 号联邦法案第 244 条的法案,也称为国家内部收入法典。[共和国法案编号第909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3年06月20日
没有。 3761 / 49 OG No. 7, 2712(1953 年 7 月)[ REPUBLIC ACT NO. 909,1953 年 6 月 20 日] 修改第 242、2043 条并废除第 466 号联邦法案第 244 条的法案国家内部收入代码。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 第 1 节。第 466 号联邦法案第 242 节 (b) 款特此修改如下: "(b) 特许权使用费 "(1) 煤炭租赁中可能规定的特许权使用费,每吨 1016 公斤不得低于 10 美分。 “(2) 黄金,其年总产出的实际市场价值的百分之一半的特许权使用费。”(3) 从该国矿产地开采的所有其他矿产或矿产品采矿法规定的第一、第二、第四和第五组,其总产出的实际市场价值的百分之一半的特许权使用费。 “在将矿物或矿产品从矿山中运出之前,应首先按照为此目的规定的表格通知国税局局长或其代表。以后法律可能规定的费用应由承租人支付,而与此有关的条款应被视为涵盖本节所述矿地和矿产品的每份租赁合同的一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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