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2190 [ 共和国法号。 1000,1954 年 6 月 12 日] 一项授权菲律宾总统为经济发展的公共工程和项目发行债券的法案,经法律授权,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共同制定: 第 1 节 根据财政部长的建议,在与货币委员会、国家经济委员会和国务委员会协商后,菲律宾总统菲律宾被授权以菲律宾共和国的名义和代表菲律宾共和国,最好是在菲律宾境内,或在必要时在国外发行,金额不超过 10 亿比索的债券,为公共工程和经济发展的自我清算项目提供资金, 可能是法律授权的,包括征收土地用于细分和转售给个人,或偿还或履行政府为此类项目产生的保税义务:但是,单一问题不得超过 2 亿,并且不得如果前一期发行的百分之八十尚未售出,则应再发行一期,并进一步规定,不超过 20 pe任何发行的 r 半数都用于非自行清算和不产生收入的项目。对省、市、直辖市自行清算项目的投资,以省、市、直辖市的支付能力为限,需经财政部长认证:但应计入此类项目的可能收入考虑:最后,条件是,本次债券发行的不超过 10% 将用于支付由国家政府担保、由政府拥有或控制的金融机构提供的未偿还的政府债务、贷款和垫款,无论有担保还是无担保中央银行,向政府的政治部门、办公室和工具,和/或由中央银行以外的政府拥有和/或控制的金融机构提供的其他贷款,由政府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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