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902 / 44 OG No. 9, 3187(1948 年 9 月)[ REPUBLIC ACT NO. 245,1948 年 6 月 12 日] 一项授权财政部长借款以满足法律授权的公共支出和其他目的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 为了满足法律授权的公共支出或规定购买、赎回或偿还任何直接或担保的债务菲律宾政府,财政部长经总统批准,经与货币委员会协商后,有权不时以菲律宾共和国的信用借款,其判断为必要,并为此出具菲律宾政府负债的证据。此类债务证据可能有以下类型: 以贴现方式发行并在到期时无息支付的国库券。国库券可以在竞争基础上或以固定折现率出售,并且可以在不迟于发行之日起一年内的任何日期支付。自发行之日起不超过十八个月到期的有息债务凭证。附息票据,自发行之日起到期不少于一年,但不超过五年。财政部长应与货币委员会协商,规定一种或多种形式、利率和贴现率、面额、期限、流通性、可兑换性、赎回和赎回特征,以及所有其他发行、配售的条款和条件,根据本法授权发行的所有债务凭证的销售、服务、赎回和支付:但是,对于国库券、债务凭证和票据,此类条款和条件应在本法规定的限制范围内。前款 (a) 至 (c) 小节:此外,前提是此类证券的实际发行、配售、服务和赎回应通过菲律宾中央银行进行,如第 10 和《中央银行法》第二十二条、一百二十三条和一百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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