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 号共和国法案进一步修订,题为“一项授权菲律宾总统为经济发展公共工程和项目发行债券的法案,经法律授权和其他目的”。第1387章]
[ 总统令编号。 1387,1978 年 5 月 25 日] 进一步修订共和国法案 1000,题为“授权菲律宾总统为经济发展公共工程和项目发行债券的法案,经法律授权和其他目的,”经修订。鉴于,根据 R.A. 第 1 条。 1000 经修正后,菲律宾总统经财政部长、货币委员会和国家经济和发展局的推荐,有权以名义和代表的名义,最好在菲律宾或在必要时在国外发行菲律宾共和国债券,包括彩票债券,金额不超过 20 亿比索,用于社会经济发展;鉴于,目前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需要大量融资,不仅来自国外,还需要从国内借款,以满足维持政府旨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各种外国援助项目所需的比索对应资金;鉴于,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的 20 亿比索国内借款上限的余额被认为不足以持续支持政府的整体发展计划;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并下令进一步修正 R.A. 第 1 节第 1 段。 1000,修改如下: 第 1 节。根据财政部长、货币委员会和国家经济和发展局的建议,菲律宾总统有权在菲律宾或国外发行如有必要,以菲律宾共和国的名义并代表菲律宾共和国发行不超过 50 亿比索的债券,包括为具有高经济或社会回报率的公共世界和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提供资金,以及法律授权的,包括征收土地用于细分和转售给个人,或偿还或履行政府为此类项目产生的保税义务由财政部长证明的省、市或直辖市的支付能力,以及来自该等的可能收入项目应考虑: 并且,如果前一期同类债券的 80% 未售出,则不得发行: 最后,本次债券发行的不超过 5%用于支付由中央银行以外的政府拥有或控制的金融机构提供的政府债务、贷款和垫款,无论有担保或无担保,由中央银行提供给政府的政治部门、办公室和工具和/或由国家政府承诺的贷款中央银行以外的政府拥有和/或控制的金融机构,由政府担保,到期无法偿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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