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00 号共和国法案进一步修订,题为“一项授权菲律宾总统发行债券以资助法律授权的经济发展和其他目的的公共工程和项目的法案”,经修订。[第 1622 号总统令]

[ 1979 年 5 月 3 日第 1622 号总统令 ] 进一步修订共和国法案 1000 条,题为“授权菲律宾总统为经济发展公共工程和项目发行债券的法案”已修改。鉴于,根据经修订的 1000 法案第 1 节,菲律宾总统“根据财政部长、货币委员会和国家经济发展局的建议”,有权在菲律宾或国外发行,如果以菲律宾共和国名义和代表菲律宾共和国的必要债券,包括彩票债券,金额不超过 20 亿比索,用于社会经济发展;鉴于,目前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需要大量融资,不仅来自国外,还需要国内借款,以支付维持政府旨在促进经济增长的各种外国援助项目所需的比索对应资金;鉴于,根据现行法律规定的 20 亿比索国内借款上限的余额被认为不足以持续支持政府的整体发展计划;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并下令进一步修正 R.A. 第 1 节第 1 段。第 1000 条,经修订,内容如下: “第 1 节。根据财政部长、货币委员会和国家经济和发展局的建议,菲律宾总统有权在菲律宾发行,最好是在菲律宾,必要时或在国外,以菲律宾共和国的名义和代表菲律宾共和国发行不超过 100 亿比索的债券,包括彩票债券,用于资助具有较高经济或社会比率的公共工程和经济和社会发展项目法律授权的回报,包括征用土地用于细分和转售给个人,或偿还或履行政府为此类项目产生的保税义务:但是,前提是省、市和直辖市对此类项目的投资应受财政部长证明的省、市或直辖市的支付能力的限制,以及来自此类的可能收入应考虑项目: 并且,如果前一期同类型债券的 80% 未售出,则不得发行: 最后,条件是,不超过本债券的 10%发行应用于支付政府债务、贷款和垫款,无论有担保或无担保,由中央银行以外的政府拥有或控制的金融机构提供,由国家政府担保,向政府政治部门、办公室和机构和/或除中央银行外,由政府所有和/或控制的金融机构承诺的、由政府担保的、到期无法偿还的其他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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