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367 / 50 OG No. 5, 1913(1954 年 5 月) 980,1954 年 5 月 22 日] 一项法案,授予菲律宾 LYCEUM 特许权,以在马尼拉市建设、维护和运营一个用于教育目的的无线电广播站。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 根据宪法以及第 3846 号法案的规定,题为“一项规定法规的法案”菲律宾群岛的无线电台和无线电通信,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第 3997 号法,即《无线电广播法》;第 146 号联邦法,即公共服务法及其修正案和其他适用法律,与本法不相抵触,特此授予菲律宾 Lyceum 建设、维护和运营教育的特许权出于公共利益的目的,马尼拉市的一个广播电台。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本特许经营权自该车站投入营运之日起持续二十五年,并附有明确条件,除非该车站的建设在六个月内开始,否则特许经营权无效。自本法批准之日起两年内完成。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本特许经营权同样以受赠人为公益事业作出贡献,协助履行宣传教育职能,符合诚信企业道德,不得利用本站进行传播等明示条件设立。故意虚假信息或故意失实陈述,或损害公众健康,或煽动、鼓励或协助颠覆或叛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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