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368 / 50 OG No. 6, 2383(1954 年 6 月) 1019,1954 年 6 月 12 日] 一项法案授予国家教师学院特许权,以在马尼拉市建设、维护和运营一个用于教育目的的无线电广播站。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 第 1 节. 根据《宪法》和第 3846 号法案的规定,题为“提供法规的法案”菲律宾群岛的无线电台和无线电通信,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第 3997 号法,即《无线电广播法》;第 146 号联邦法案,即公共服务法案及其修正案,以及其他适用法律,与本法案不相抵触,特此授予国立师范学院建设、维护和运营的特许权,以用于教育目的和为了公众利益,马尼拉市的一个广播电台。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本特许经营权自该车站投入营运之日起持续二十五年,并附有明确条件,除非该车站的建设在六个月内开始,否则特许经营权无效。自本法批准之日起两年内完成。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本特许经营权同样以受赠人为公益事业作出贡献,协助履行宣传教育职能,符合诚信企业道德,不得利用本站进行传播等明示条件设立。故意虚假信息或故意失实陈述或损害公共健康,或煽动、鼓励或协助颠覆或叛国行为。...
一项授予国家教师学院在马尼拉市建设、维护和运营一个用于教育目的的无线电广播站的特许权的法案。 1019]pdf预览版一项授予国家教师学院在马尼拉市建设、维护和运营一个用于教育目的的无线电广播站的特许权的法案。 1019]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