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278 / 53 OG No. 17, 5525(1957 年 9 月 15 日)[ REPUBLIC ACT NO. 1787 年,1957 年 6 月 21 日] 一项修改共和国法案第 1 和 2 条的法案,编号为 1052。 (重新解雇费。)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特此将第 152 号共和国法案第一节修改为:“第 1 节。在商业、工业或农业机构或企业中无固定期限就业的情况下,雇主或雇员可以随时有正当理由终止雇佣关系;或无正当理由的情况下,通过服务至少提前一个月向雇主发出书面通知,或就雇主而言,至少提前一个月或雇员每服务一年的半个月,以较长者为准,至少六个月的一小部分被视为一整年。 “在无正当理由终止雇佣关系的情况下,没有向雇主送达此类通知的雇主可能会要求雇员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在无正当理由终止雇佣关系的情况下,没有向雇主送达此类通知的雇主,有权从其终止雇佣之日起获得与所需通知期限相对应的工资或工资金额的补偿。 “以下是无期限终止雇佣的正当理由: “1. 由雇主——”机构或企业的关闭或停止经营,除非关闭的目的是违背本法的意图; “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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