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改共和国法案第 166 条第 2 条、第 33 条和第 39 条的法案。第865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3年06月16日
H. No. 2765 / 49 OG No. 6, 2141(1953 年 6 月) 865,1953 年 6 月 16 日] 修订第 166 号《共和国法案》第 2、33 和 39 条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第 166 号共和国法案第 2 节特此修订如下:“第 2 节。什么是可登记的.-注册在菲律宾的个人、公司、合伙企业或协会以及注册在任何外国的个人、公司、合伙企业或协会拥有的商标、商号和服务标志可以根据本法的规定进行注册:前提是该商标、商号或服务商标在提交注册申请前至少两个月在菲律宾实际用于商业和服务:并进一步提供,申请人所在的国家注册是公民依法授予菲律宾公民基本相似的特权,并且该事实已得到官方证明,并附有经核证的真实副本gn 法律翻译成英文,由外国政府提交给菲律宾共和国政府。”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第 166 号共和国法第 33 条特此修订如下: “SEC. 33. 对董事行动的上诉——任何被拒绝注册商标或贸易的当事人名称或注册续展,或专利局的任何干涉、反对或取消程序,可就局长的最终命令或决定向最高法院提出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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