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行政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二款和第五百六十四条的法案。 (关于劳动最低要求的法定时间)。[共和国法案编号。 1880]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7年06月22日
S. No. 64 / 53 OG No. 18, 6053(1957 年 9 月 30 日 [ 共和国法案第 1880 号,1957 年 6 月 22 日 ] 修订第五百六十二条和第五百零条第二款的法案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第 64 条。(关于法定劳动时间 - 最低要求)。由菲律宾众议院参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第 562 节,第二段, 修订后的行政法典特此修改如下: “SEC. 562. 法定劳动时间——最低要求。- * * * * * * * “这些时间,除了学校、法院、医院和健康诊所或在服务紧急需要的情况下,应按照《公务员规则》的规定,并根据菲律宾总统的酌情权不时在临时行政命令中予以处理,但应为每天八 (8) 小时,每周五 (5) 天或总共四十 (40) 小时,不包括午餐时间:条件是,现在受雇于政府的任何雇员或劳工,由于每周工作天数或小时数的减少,其每周或每日工资或补偿将减少,如规定根据第 602 号共和国法案已经确定的最低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或报酬或每件工资,应按部分自动增加其日工资或小时工资或报酬或每件费率,其一周或一天或每件的金额应等于在本法生效时他的每日或每小时或每件工资或补偿由于天数或劳动减少至五天而遭受的减少周:此外,条件是雇员的每月工资不得因每周工作天数的减少而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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