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4058 / 53 OG No. 18, 5985(1957 年 9 月 30 日 [共和国法案第 1836 号,1957 年 6 月 22 日] 修订行政法规第 56 章以提供分类的法案省,并确定省级官员的薪金。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修订后的行政法典第 56 章修改为在第 2060 节之间插入-7 和 2068 其中两个新部分,称为 2067-A 和 2067-B 部分,内容如下:“SEC. 2067-A. 省份分类。 ——省按收入分为七类,如下: “(a) 一等:最近五个财政年度平均每年总收入达到一百五十万比索或以上的省份; "(b) 二等:拥有在过去五个财政年度中,每年平均总收入在 100 万比索或以上但低于 150 万比索; "(c) 第三类:过去 5 个财政年度平均每年总收入超过 70 万比索但低于 100 万比索的省份; "(d) 第四类:有在过去五个财政年度中,平均每年获得 50 万比索或以上但低于 70 万比索的总收入; “(e) 第五类:过去五个财政年度平均每年总收入在 30 万比索以上但低于 50 万比索的省份; “(f) 第六类:有在过去五个财政年度中,平均每年获得 15 万比索或以上但低于 30 万比索的总收入; “(g) 第七类:过去五个财政年度平均每年总收入低于十五万比索的省份:但本法所称收入应解释为所有收入除债券发行、贷款或偿还贷款、国家政府援助、私人捐款和捐赠、返还经济企业垫款、出售固定资产、出售不动产收入、上年度调整外,本省应计收入库存调整,以及每个财政年度不定期重复的其他收入:此外,除非财政部长自行决定收入减少的情况,否则连续五年不得经常重新调整分类,按照上述时间表随时下令重新调整任何省的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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