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3059 / 55 OG No. 34, 6910(1959 年 8 月 24 日) 2368,1959 年 6 月 20 日] 一项修订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的某些部分的法案,以规定市政当局的分类,确定市政官员的最高工资限额,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条。第 2170 条、2171 条和 2184 条经修订的行政经修正的法典进一步修改如下:“SEC. 2170. 市镇分类——议员人数。——市镇根据收入分为七类,如下:”(a) 第一类:在过去四个财政年度中,年平均总收入达到或超过 30 万比索的市镇,应有 8 名议员; "(b) 第二类:在过去四个财政年度中,年平均总收入在 20 万比索或以上,但低于 30 万比索的市镇,应有 8 名议员; "(c ) 第三类:在过去四个财政年度中,年平均总收入超过 10 万比索但低于 20 万比索的市镇,应有 8 名议员; “(d) 四级:在过去四个财政年度中,年平均总收入在 5 万比索或以上但低于 10 万比索的市镇,应有 8 名议员;“(e)第五类:在过去四个财政年度中,平均每年获得三万比索或移动总收入但少于五万比索的市镇,应有八名议员; “(f) 第六级:在过去四个财政年度中,年平均总收入为 15000 比索或以上但低于 30000 比索的市镇,应有 6 名议员: “(g) 第七级类别:在过去四个财政年度中平均每年总收入低于 5000 比索的市镇,并应有 6 名议员:但在the same fiscal period shall have only four councilors: "Provided, further, That the councilors elected at the last general election in each municipality shall continue to hold office during the term for which they were elected, and the reduction or increase of the number of依本法所定直辖市等级划分之议员,自一千九百五十九人大选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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