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为违反国内收入和海关法的举报人提供奖励的法案。第2338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9年06月19日
H. No. 1762 / 55 OG No. 33, 6617(1959 年 8 月 17 日) 2338,1959 年 6 月 19 日] 一项为违反内部收入和海关法的举报人提供奖励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 任何人,除了国内税收或海关官员或雇员,或其他公职人员,或其六亲等亲属内的亲属,谁自愿提供明确和宣誓的信息,说明构成此类信息的理由的事实,这些信息尚未为国税局或海关局拥有,从而导致发现对国税局或海关法的欺诈行为,或违反任何的规定,从而导致追回收入、附加费和费用和/或定罪和/或处以任何罚款或处罚的,应给予相当于收入 25% 的金额的奖励,收取的附加费或费用和/或罚款或罚款。如果违反者提出和解他所犯的违法行为并且他的提议已被国税局局长或海关局长接受(视情况而定),也应给予同样数额的奖励。 ,在这种情况下,此处确定的百分之二十五的奖励应基于妥协中约定的金额并从违规者处收取:但如果实际未收回或收取收入附加费或费用,则此类人不应有权获得奖励:此外,此处所要求的信息不得涉及已由国税局局长或海关局长或其任何副手、代理人或审查员调查或审查的案件,视情况而定,或财政部长或其任何副手或代理人:最后,前提是,此处提供的奖励应根据发布的条例支付加入应由国税局局长和海关局长征得财政部长批准,而国税局或海关官员或雇员与举报人之间的关系程度不仅应由国税局局长决定或海关关长(视属何情况而定),但应由该官员和副检察长共同作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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