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2844 / 55 OG No. 34, 6868(1959 年 8 月 24 日) 2363,1959 年 6 月 20 日] 一项法案,以修订编号为 3992 的进一步法案,也称为修订后的机动车辆法,经修正。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共同制定:第 3992 号法案(也称为经修订的机动车辆法)第 5 节第 1 节 (b) 段,进一步修改为如下: “(b) 任何未在本协议规定的不同类别规定的日期或之前更新的机动车辆登记将成为拖欠和无效: 对于出租机动车辆——在或之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2 月 私有机动车辆——3 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或之前 所有其他机动车辆——4 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或之前,除非这些机动车辆的车牌被退回马尼拉机动车辆办公室,或机动车登记处在签发年份十二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或之前在机动车办公室的省或市机构的办公室。”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经修正的同一法案第 8 节 (b) 和 (c) 款进一步修改为: “(b) 带有充气橡胶轮胎的私人汽车,其数量基于其各自的运输重量工厂重量如下表所示:1000 公斤或更少 P75。...
一项修订第 3992 号其他法案的法案,该法案被称为经修订的机动车辆法,经修订。第2363章pdf预览版一项修订第 3992 号其他法案的法案,该法案被称为经修订的机动车辆法,经修订。第2363章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