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o. 2731 / 57 OG No. 16, 2873(1961 年 4 月 17 日) 2946 年,1960 年 6 月 19 日] 一项法案授予 RAFAEL C. AQUINO 在索索贡省安装、操作和维护电话系统的特许权。由参议院和菲律宾国会众议院颁布: 第 1 节. 根据本法规定的条件和经修正的第 146 号联邦法和宪法的规定,适用于此,特此授予 Rafael C. Aquino,以下称为受让人、他的继任者或受让人,自本法批准之日起 50 年内,在该省建造、维护和经营的权利和特权索索贡,以下简称省,是在该省开展通话和信号电传输业务的电话系统,总站设在省会城市。为此目的,受让人特此授权使用全省所有街道和公共通道,用于建设、维护和操作所有必要的设备、导体和电器,以电传输会话和信号,架设电线杆、串线,建造导管,铺设电缆,以及在公共道路、高速公路、土地、桥梁、街道、车道和人行道上、上方、上方或下方建造、维护和使用此类其他经批准和普遍接受的导电方式所述省,以及架空或地下线路或地面上的线路,这些线路可能是必要的并且最好用于所述传输。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受让人架设的所有电线杆和建造或使用的所有管道,均应位于获得省省级委员会批准的受让人指定的地点。外观应不破坏街道,该杆所承载的电线电缆和地下电缆应按照公共服务委员会批准的专业标准进行布线;并且所述电线杆的高度应使电线和电缆保持在其上伸展的至少高于地面十五英尺的高度,并且所述电线和电缆的放置不得危及公共安全,根据公共服务委员会批准的计划:此外,只要在该省任何地方的一根电线杆上承载二十五对或更多对电线或其他导体,所述电线或导体应放置在一根电缆中,并且当一根电线杆上承载超过八百对电线或其他导体时,受让人、其继任者或受让人应命令将所述电线或导体放置在地下由公共服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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