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2403 / 58 OG No. 45, 7350(1962 年 11 月 5 日) 3484,1962 年 6 月 16 日] 一项法案授予莱特电话公司在莱特省安装、操作和维护电话系统的特许权。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 根据本法规定的条件和经修正的第 146 号联邦法和宪法的规定,适用于此,特此授予 Leyte 电话公司(以下称为受让人、其继承人或受让人)自本法批准之日起 25 年内,在莱特省,一个电话系统,用于在该省进行通话和信号的电传输业务。为此,特此授权受让人使用该省的所有街道和公共通道,用于建设、维护和操作所有设备、导体和电器,以用于通信和信号的电力传输,以架设电线杆、电线。 ,在该省的公共道路、高速公路、土地、桥梁、街道、车道和人行道上、上方、上方或下方建造、维护和使用其他经批准和普遍接受的导电方式,以及架空或地下线路或地面上的线路,可能是必要的并且最适合于所述传输。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受让人架设的所有电杆和建造或使用的所有管道,均应位于受让人指定的地点,并经莱特省省议会批准:前提是,受让人或其继任者架设和使用的所有电杆或指定人员的外观应不破坏街道,该杆和地下电缆所承载的电线和电缆应按照公共服务委员会批准的专业标准进行串敷和敷设,并且该杆的高度应为以保持在其上伸展的电线和电缆在地面以上至少十五英尺的高度,并且所述电线和电缆的放置应按照政府批准的计划不危及公共安全公共服务委员会:进一步规定,只要有二十五对或更多对电线或其他导体在该规定的任何地方的一根电线杆上承载因此,所述电线或导体应放置在一根电缆中,并且当一根电线杆上承载超过八百对电线或其他导体时,所述电线或导体应由受让人、其继承人或受让人放置在地下,每当公共服务委员会下令这样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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