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授予马拉瑙电话公司在 LANAO 省和丹萨兰市和伊利甘市安装、操作和维护电话系统的特许经营权的法案。第652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1年06月16日
H. No. 1562 / 47 OG No. 7, 3368(1951 年 7 月) 652,1951 年 6 月 16 日] 一项法案,授予马拉瑙电话公司在 LANAO 省和丹萨兰市和伊利甘市安装、操作和维护电话系统的特许权。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 根据本法规定的条件和经修正的第 146 号联邦法案和宪法的规定,适用于此,特此授予马拉瑙电话公司(以下称为受让人、其继承人或受让人)自本法批准之日起五十年内在拉瑙省建设、维护和运营的权利和特权在丹萨兰市和伊利甘市设有电话系统,用于在上述省市内进行通话和信号的电力传输业务。为此,特此授权受让人使用上述省和市的所有街道和公共通道,用于建设、维护和运行所有设备、导体和电气传输会话和信号所需的器具,以架设在公共道路、高速公路、土地、桥梁、街道、车道中、上方、上方或下方建造、维护和使用此类其他经批准和普遍接受的导电方式,以及所述省和城市的人行道,以及架空或地下线路或地面上,可能是必要的并且最适合所述传输。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受让人架设的所有电杆以及建造或使用的所有管道均应位于受让人指定的位置:但受让人或其继任者架设和使用的所有电杆的外观不得破坏街道,该杆所承载的电线电缆和地下电缆应按照公共服务委员会批准的专业标准进行串敷和敷设;并且所述电线杆的高度应使在其上伸展的电线和电缆保持在地面以上至少十五英尺的高度,并且所述电线和电缆的放置不得危及公共安全,根据公共服务委员会批准的计划:进一步规定,只要在该省任何直辖市或城市的任何地方的一根电线杆上承载二十五对或更多对电线或其他导体,所述电线或导体应放置在一根电缆中,并且每当一根电线杆上承载超过八百对电线或其他导体时,所述电线或导体应由受让人、其继承人或受让人放置在地下,每当公共服务委员会下令这样做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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