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4863 / 57 OG No. 20, 3686(1961 年 5 月 15 日) 2997 年,1960 年 6 月 19 日] 一项法案,授予菲律宾东部电子公司在菲律宾各省市建设、维护和运营无线电广播和电视站的特许权。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 第 1 节. 根据《宪法》和第 3846 号法案的规定,题为“提供法规的法案”菲律宾群岛的广播电台和通讯,以及用于其他目的;”联邦第 146 号法案,即公共服务法案,及其修正案,以及与本法案不相抵触的其他适用法律,特此授予东菲律宾电子公司为商业目的建造、建立、维护和运营的特许经营权为公共利益,菲律宾各省市的广播电台和电视台:条件是,除非自批准之日起三年内开始建设至少一个广播电台或电视台,否则该特许权无效本法规定,并在上述日期起五年内完成: 此外,受赠人应提供公共服务时间,使政府能够通过上述无线电广播和电视台,就重要的公共问题接触民众;协助履行宣传教育职能;符合诚信企业道德;不得利用其电台广播和/或播放淫秽或不雅语言、行为或场景,或传播故意虚假信息或故意失实陈述,或损害公众健康,或煽动、鼓励、或协助进行颠覆或叛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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