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2975 / 57 OG No. 21, 3868(1961 年 5 月 22 日) 3004,1960 年 6 月 19 日] 授予 MARECO, INC. 在菲律宾建设、维护和运营无线电广播和电视站的特许经营权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根据宪法的规定,特此授予 Mareco, Inc. 为商业目的建造、维护和运营的特许权,以及为了公共利益,菲律宾的无线电广播和电视台:条件是,除非自本法批准之日起两年内开始建设至少一个无线电广播站或一个电视台,否则该特许权无效,并在上述日期起四年内完成: 此外,受助人须提供足够的公共服务时间,以使政府能够通过上述广播电台和电视台,就重要的公共问题接触民众;协助履行宣传教育职能;符合诚信企业道德;不得利用其电台广播和/或播放淫秽或不雅语言、言论、行为或场景,或传播故意虚假信息或故意失实陈述,或损害公众健康,或煽动,鼓励或协助颠覆或叛国行为。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第 3846 号法的此类规定,题为“对菲律宾群岛无线电台和无线电通信的监管以及其他目的的法律”;第 3997 号法案,即《无线电广播法》;联邦第 146 号法,即公共服务法及其修正案,适用于无线电广播电台,应尽可能适用于第一节所述的电视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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