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267 / 58 OG No. 45, 7343(1962 年 11 月 5 日) 3482,1962 年 6 月 16 日] 一项法案,授予 ORMOC 市电话公司在 ORMOC 市安装、操作和维护电话系统的特许经营权。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 根据本法规定的条件和经修正的第 146 号联邦法案和适用的宪法的规定特此授予 Ormoc City Telephone Company, Inc.(以下称为受让人、其继任者和受让人)自本法批准之日起 50 年内在该市建设、维护和运营的权利和特权Ormoc,以下简称城市,是一个电话系统,用于在城市中进行通话和信号的电气传输业务。为此目的,受让人特此授权使用城市的所有街道和公共通道,用于建设、维护和操作所有设备、导体和电器,以电传输会话和信号,架设电线杆、串线,建造导管,铺设电缆,以及在公共道路、高速公路、土地、桥梁、街道、车道和人行道内、上方、上方或下方建造、维护和使用此类其他经批准和普遍接受的导电方式城市,以及架空或地下线路或地面上,可能是必要的并且最适合所述传输。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受让人铺设或使用的所有电缆、架设的所有电杆以及所有建造或使用的导管,均应放置在经市市政局批准的受让人指定的地点:但受让人架设和使用的所有电杆或其继任者或受让人应具有不破坏道路或街道的外观,并且该杆和地下电缆所承载的电线电缆应按照公共服务委员会批准的专业标准进行布线和铺设;并且所述电线杆的高度应使电线和电缆保持在其上伸展的至少高于地面十五英尺的高度,并且所述电线和电缆的放置不得危及公众安全,根据公众批准的计划: 服务委员会:进一步规定,只要在城市任何地方的一根电线杆上承载 25 对或更多对电线或其他导体,所述电线或导体应放置在一根电缆中,并且当一根电线杆上承载超过八百对电线或其他导体时,受让人、其继任者或受让人应将所述电线或导体放置在地下,无论何时公共服务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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