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2814 / 68 OG No. 46, 8870(1972 年 11 月 13 日)[ REPUBLIC ACT NO. 6520,1972 年 7 月 22 日] 授予巴西兰市政府在巴西兰市安装、操作和维护电话系统的特许权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 第 1 节. 根据宪法和经修正的第 146 号联邦法案的规定,特此授予市政府巴西兰市,以下简称受让人、其继承人或受让人,在本法批准后的 25 年内,享有在巴西兰市建设、运营和维护电话系统的权利和权力。受让人被授权在公共利益允许的情况下,在城市和市辖区内建设、运营和维护交换和支流支线,以便与主系统连接。为运营所述电话系统,受让人被授权建造、操作、维护和使用传输信息所需的所有设备、管道、器具、接收器、发射器、天线和设备,并架设电线杆、结构、线电线、建造导管、铺设电缆,以及在公共道路、政府通行权、土地、桥梁、河流、所述城市和市政区的水域、街道车道和人行道以及架空或地下或海底线路或地面上,可能是必要的并且最适合所述。传输:但是,受让人、其继任者或受让人铺设或使用的所有电缆、架设的所有电线杆以及建造或使用的所有管道,均应位于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指定的位置,并安装电线杆以及所有管道和通讯和电线杆应以熟练的方式竖立,以使上述官员满意:此外,在公共工程和通讯部长的合理通知下,受让人、其继任者和受让人可能需要重新安置电线杆或拆除或抬高电线杆电线或其他导体,以便允许建筑物或其他结构从一个地方到另一个地方,以及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提交的此类重新安置电线杆或抬高或移除电线或其他导体的实际成本的一半如此命令以及当公共利益需要时:并且,最后,前提是,从任何命令中重新安置管道、电线杆或电线,或提高或重新移动电线或其他导体,由移动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人支付;并且,由受让人、其继承人或受让人承担费用,以重新安置导管、电线杆和电线,或提升或拆除电线或其他导体,该受让人、其继承人或受让人有权上诉菲律宾总统,其对此事的决定为最终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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