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第 85 号共和国法案第 2 (C) 和 (G) 条、第 3 和第 14 条的法案,经修正。第3517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3年06月14日
S. No. 226 / 59 OG No. 32, 4987(1963 年 8 月 12 日)[ REPUBLIC ACT NO. 3517,1963 年 6 月 14 日] 修订第 85 号共和国法案第 2 (C) 和 (G)、3 和 14 条的法案,经修正。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经修正的第 85 号共和国法第 2 (c) 和 (g) 节,特此进一步修正如下: SEC. 2. 公司权力——菲律宾开发银行有权: “(c) 向省、市和市政府提供贷款,用于公共市场、灌溉、自来水厂、收费站的修复、建设或重建桥梁,屠宰场,用于地籍调查和其他自我清算或创收服务,或购买和收购市政发电厂和重型设备和机械,以及菲律宾共和国政府拥有或控制的机构和公司电力的生产和分配、农村和城市地产的购买和细分、住房项目、灌溉和供水系统以及其他必需品工业和农业企业; “(g) 根据财政部长的建议和总统的批准,发行债券、债券、证券、抵押品和其他义务和/或更新或退还这些债券,但在任何情况下不得超过在任何时候,总金额相当于其实收资本和盈余的十倍。这些债券和其他义务应由银行选择在到期日或到期前以其中规定的方式赎回,并承担银行可能厘定的利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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