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3541 / 59 OG No. 49, 8343(1963 年 12 月 9 日) 3741,1963 年 6 月 22 日] 一项授权私人进行自我清算公共改进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特此授权公共工程和通信部与任何自然人或法人私人签订合同,并对政府具有约束力,用于建设、运营和维护国家公路、道路、桥梁、公共市场、灌溉系统和其他可自行清算的公共改善设施,但须遵守下文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但上述合同应向菲律宾公民开放或法律授权在菲律宾从事商业活动的公司或协会。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任何参议员或国会议员,以书面形式提出的正式请求,或任何市或市议会,可通过决议,向公共工程和通信部提议建造、运营和维护任何自行清算的公共改善设施,其中根据本法的规定,在进行任何此类公共工程项目之前,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部长可能会向菲律宾总统批准该提案,并获得菲律宾总统的批准。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在批准本法前款提及的此类项目后,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应立即安排在至少两种普通发行的报纸上连续三周每周发布一次通知,邀请所有符合条件的人公共工程承建商就如此获批准的项目参与公开招标。合同应授予最低的合格和合格投标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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