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4989 / 60 OG No. 3, 302(1964 年 1 月 20 日)[ REPUBLIC ACT NO. 1963 年 6 月 22 日,第 3807 号法案通过调整土地登记委员会助理专员的薪金,修订第 1151 号共和国法案第 2 条。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第 1151 号共和国法案第 2 节特此修改如下:“第 2 节。委员会——土地登记委员会应有一名主任和一名助理主任,分别称为土地登记专员和助理专员,由总统任命,并征得任命委员会的同意。专员应是一名合格的菲律宾律师协会会员,并在法律界拥有至少五年的从业经验,并应享有与初审法院法官相同的报酬、酬金和特权。具有与专员要求的资格相同的资格,每年应获得 2516 比索的补偿.在专员缺席或无行为能力期间,以及该职位出现空缺时,他应担任土地登记专员,直至依法指定或任命另一人为止。助理专员还应履行专员可能分配给他的其他职能。” SEC. 2. 因本法规定的工资调整而产生的工资差异应从土地登记委员会拨款的节余中支付在第一个财政年度。...
通过调整土地登记委员会助理专员的薪金,修订共和国法案第 1151 条的第二条。第3807章]pdf预览版通过调整土地登记委员会助理专员的薪金,修订共和国法案第 1151 条的第二条。第3807章]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