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增加哥打巴托市市政法院书记员薪金的法案,通过修改共和国法案第 2364 条第 77 条。第4261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5年06月19日
H. No. 6182 / 62 OG No. 23, 3938(1966 年 6 月 6 日) 4261,1965 年 6 月 19 日] 一项法案,通过修订第 2364 号共和国法案第 77 条,提高哥打巴托市市政法院书记员的工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第 2364 号共和国法案第 77 节特此修订为:“第 77 节。文员和市法院的雇员。——市法院的书记员,由市法官根据公务员法、规章制度任命,并获得补偿,由秘书批准的条例确定法官,每年不超过五千一百比索。他应保留法院印章,并将其加盖在法院签发的所有命令、判决、证书、记录和其他文件上。他应保留一份案卷在法庭审判中,他应在民事案件中简要记录当事人的姓名和各种诉讼程序,在刑事案件中,记录被告人的姓名、对他的指控、证人的姓名sses、逮捕日期、被告出庭,以及根据判决裁定或收取的罚款和费用。他将有权宣誓。市法院书记员兼任市警长,具有现行法律赋予省警长的同等权力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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