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352 / 60 OG No. 41, 6546(1964 年 10 月 12 日)[ REPUBLIC ACT NO. 1964 年 6 月 18 日,第 3899 号法案修正了第 1928 号共和国法案,规定了马尼拉市官员的薪酬。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第 1928 号共和国法案第一节修改如下: “第 1 节。经修订的马尼拉市,尽管有相反的规定,该市官员应获得以下年度补偿: 市长……………………………….. P20,000.00 副市长 18,000.00 市长秘书16,000.00 董事会秘书 .................................... 14,000.00 两名市长助理秘书,各在P14,000.00 …………………........ 28,000.00 20 名议员,每人 Pl4,000.00 280,000.00 城市工程师………………………………. 16,000.00 助理城市工程师………… ……………… 14,000.00 警察局长……………………………… 16, 000.00 警察局副局长 14,000.00 侦探局局长 14,000.00 消防局局长 16,000.00 消防局副局长…… 14,000.00 市财政…………………………. 16,000.00 助理词ty 财务主管……………… 14,000.00 城市评估员…………………… 16,000.00 助理城市评估员……………… 14,000.00 助理城市卫生官……….. 14,000.00 市卫生官员…………………… 16,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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