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法案,通过修改共和国法案 1191 号的第二节,为上缴面额超过 100 比索的国库券和中央银行票据确定新期限。第1516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56年06月16日
H. No. 3879 / 52 OG No. 9, 4199(1956 年 8 月 16 日) 1956 年 6 月 16 日 1516 年 ] 一项法案,通过修改共和国法案第 1191 条的第二节,确定了上缴面额超过 100 比索的国库券和中央银行票据的新期限。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第 1191 号共和国法案第 2 节修改如下:“第 2 节。执行本协议的目的法案规定,面额超过一百比索的国库券和中央银行票据的所有人或持有人,无论是个人、协会、公司或机构,都必须在 12 月 30 日之前将其交给菲律宾中央银行-一,一千九百五十七,并以换取从银行收到等值的国库券或小面额中央银行票据的货币:但如果持有人无法兑换,则在下文中允许兑换由于他不了解第 1191 号共和国法案的原始规定,或者他没有过失或疏忽超出他控制范围的情况,或者如果持有人已获得上述票据和/或证书以进行投机以外的情况:此外,声称任何上述理由的宣誓书应是其中所称事实的表面证据,并应被接受为充分符合前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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