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97 / 61 OG No. 20, 3094(1965 年 5 月 17 日) 1964 年 8 月 5 日,第 4167 号法案,修订第 1828 号《授权开发、开采和利用苏里高保护区矿藏的共和国法案》某些部分的法案,经第 220 号共和国法案修订七。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第 1 节第 1828 号共和国法第 2 节,经第 2077 号共和国法修订,特此修订为,如下: “SEC. 2. 兹设立苏里高矿产保护区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由国家经济委员会主席任主席,农业和自然资源部部长,财政部长,司法部长和中央银行行长作为成员,执行和执行本法的规定,称为“镍法”。经营并确保遵守经营合同或合同的条款和条件。“特此授权董事会组织一个办公室并任命必要的工作人员,其薪水为薪酬由董事会确定,并获得国家经济委员会和其他政府机构人员的协助。 “为了执行本协议第一节中宣布的政策,菲律宾总统特此授权根据委员会先前的意见和建议,决定是否开发和利用上述矿床,以及加工和处置。可能从中生产的矿物:“(1) 应由政府自己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他被授权以他认为必要和足够的金额签订贷款和/或浮动债券,以有效地执行经与中央银行货币委员会协商并经国家经济委员会推荐后,本法规定的承诺,但不超过 2 亿比索;或“(2)应由政府与私营企业共同承担,在这种情况下,他还被授权以前款(1)项规定的金额和方式签订贷款和/或浮动债券:但,但是,政府应在任何时候拥有该企业不少于百分之五十一的股本;或 “(3) 应通过独立承包商或符合本合同规定的全部或任何部分或阶段的合格承包商。...
共和国法案第 1828 号授权开发、开采和利用苏里高保护区矿藏的修正案,经共和国第 2077 号法案修订。第4167章pdf预览版共和国法案第 1828 号授权开发、开采和利用苏里高保护区矿藏的修正案,经共和国第 2077 号法案修订。第4167章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