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3440 / 58 OG No. 3, 440(1962 年 1 月 15 日)第 3147 号,1961 年 6 月 17 日] 一项法案,以进一步修订第 85 号共和国法案,经第 2081 号共和国法案修订,创建菲律宾开发银行。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第 85 号共和国法案第二节,经第 281 号共和国法案修订,进一步修改如下: “SEC. 2. 公司权力。菲律宾开发银行有权: “(a) 为住宅建设或住宅融资项目以及任何农业和/或工业企业的恢复、建立或发展提供贷款,包括“公用事业、采矿、畜牧业和渔业”,无论是近海还是内陆; "(b) 购买 (a) 段中提及的任何农业和工业企业的优先可赎回股票、股票以外的证券、义务并向其发放贷款,以资助其固定和运营资本需求。所有优先可赎回股份、证券和债务的购买以及所有贷款都应具有合理的价值或担保,以合理地确保此类股份、证券或债务的退还或偿还贷款;并且只能根据此类条款授予、条件和限制,由银行决定; “(c) 向省、市和市政府提供贷款,用于公共市场、自来水厂、收费桥、屠宰场的修复、建设或重建,用于地籍调查和其他自行清算或创收服务,包括购买和收购市政发电厂以及向政府拥有或控制的机构和公司提供服务菲律宾共和国政府,用于生产和分配电力、购买和划分农村和城市房地产以用于住房项目、灌溉和供水系统以及其他重要的工业和农业企业; “(d) 向合作协会提供贷款,以促进生产、农作物营销和基本商品的采购; “(e) 向政府拥有或控制的公司或从事农业生产的私营公司的个人雇员提供贷款农业或工业的发展和/或扩张,目的是直接从该公司购买股票,以使他们能够参与所有权并分享其利润:前提是,此类贷款的年度摊销不得超过借款人年薪和工资总额的百分之十:此外,此类贷款应在不超过十年的期限内全额偿还:最后,如果借款人出售任何股份他从此类贷款的收益中获得的股票,发行该股票的公司应优先购买该股票; “(f) 承销、购买、拥有、出售、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置为前款所述的任何项目或企业发行的或与该项目或企业有关的股票、债券、债券、证券和其他债务证据;”(g ) 根据财政部长的建议和总统的批准,发行债券、债券、证券、抵押品和其他义务和/或续期或退还,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总额相当于其认缴资本和盈余的百分之一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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