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7 年会计法。第5166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7年08月04日
H. No. 3133 S. No. 256 / 64 OG No. 2, 303(1968 年 1 月 8 日)/ 65 OG No. 15, 3606(1969 年 4 月 14 日) [ REPUBLIC ACT NO. 5166, August 04, 1967 ] 1967 年会计法。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I 条——目标和实施 第 1 节目标。——该法案规定并应适用(a) 会计教育的标准化和规范化; (二)注册会计师注册考试; (c) 菲律宾会计实践的监督、控制和监管。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实施——为实施本法的规定,设立以下机构: (a) 会计教育委员会; (b) 会计委员会。第二条——会计教育委员会——其职能 SEC。 3. 会计教育委员会的组成——会计教育委员会由教育部长或其正式授权代表担任主席、会计委员会主席、菲律宾注册会计师协会主席组成,菲律宾大学商学院协会主席,以及由菲律宾总统任命的商业和/或工业代表。证券交易委员会。 4. 补偿和差旅费——会计教育委员会主席和成员除了与“本条例规定的公务相关的差旅费”外,无权获得任何补偿。出于行政目的,董事会应在主席办公室,可指定教育部一名官员担任董事会秘书。...
1967 年会计法。第5166章pdf预览版
1967 年会计法。第5166章pdf完整版

试浏览已结束,继续查看需

查看全文
回到顶部
公众号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