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进一步修订碧瑶市宪章某些部分的法案。为碧瑶市法院增聘一名法官,任命碧瑶市法院书记为市警长,并规定其任命方式。第5125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7年06月17日
没有。 5957 / 65 OG No. 12, 2844(1969 年 3 月 24 日) 5125,1967 年 6 月 17 日] 一项进一步修改碧瑶市宪章某些部分的法案。为碧瑶市法院增聘法官,任命碧瑶市法院书记为市警长,并规定其任命方式。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经修订的《经修订的行政法典》第 2562 节进一步修改为:“SEC. 2562。市法院。——碧瑶市设有市法院,应任命三名法官。如果市法院的任何法官缺席、生病或无行为能力,司法部长可指定任何助理司法部或省财政厅的律师担任碧瑶市法院法官,具有该法院常任法官的所有权力;但该代理法官在任职期间不得获得任何额外补偿担任法官。”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修订后的行政法典第 2562 条修改如下:“SEC. 2562-c. 市法院书记员——应有一名市法院书记员,其应具有相同一审法院书记员的资格,由菲律宾总统任命,并征得任命委员会的同意,但有关任命方式的规定不适用于现任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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