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奥三米士市宪章第十四条关于市政委员会举行特别会议期间的法案。第5236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8年06月15日
H. No. 1575 / 65 OG No. 20, 5020(1969 年 5 月 19 日) 1968 年 6 月 15 日,第 5236 号法案,修订奥三美兹市宪章关于市政委员会举行特别会议期间的第十四条。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第 1 节。第 321 号共和国法案第 14 节的第一段,也称为“奥萨米兹市宪章”,是特此修改为:“SEC. 14. 董事会否决权处理业务的方法——认证和发布条例。——董事会应在每周的某一天举行一次例行会议以处理业务通过决议,以及市长在他的情况下或根据董事会大多数成员的书面要求召集的特别会议,并至少提前十二小时通知每位成员。除非另有命令,否则会议应敞开大门五名成员的赞成票。它应保存其程序记录并确定其程序规则未在此规定。五名董事会成员应构成交易的法定人数商业。但少数人可以每天休会,并可能迫使任何无正当理由缺席的成员立即出席,方法是向市警察发出逮捕令,并在会议上按先前规定的处罚将其出示。根据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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