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1476 / 65 OG No. 22, 5594(1969 年 6 月 2 日) 5279,1968 年 6 月 15 日] 一项授权私人公司、协会、合作伙伴或个人建造特定公共工程项目的法案,该法案应支付或考虑债务证明。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制定: 第 1 节 除现行法律规定的方法和方式外,经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组成的委员会批准,财政部,参议院公共工程和通讯委员会主席,参议院财政委员会主席,众议院公共工程委员会主席,众议院拨款委员会主席,和预算专员,以下简称委员会,特此授权负责相关公共工程项目类别的机构负责人签订建筑、重建、维修和/或移动建筑物、公路、自流井、供水系统、海岸保护工程、河流控制、灌溉、机场和空中航行设施、港口工程、电信和其他公共工程,包括收购必要的场地和通行权,私人、公司、协会或合伙企业可能愿意自费承担这些工作,但须遵守此处规定的条款和条件: , 上述合同只能与法律正式授权在菲律宾从事业务的个人、公司、协会或合伙企业签订,其中至少 60% 的股本由菲律宾公民拥有,并且,有足够的财务能力和手段来完成此类项目,并且在投标之日根据第 4566 号共和国法的规定有资格成为承包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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