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授权撤销两年或以上未清偿应付账款余额的法案。[共和国法案编号。第3526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3年06月20日
S. No. 476 / 59 OG No. 59, 5236(1963 年 8 月 19 日)[ REPUBLIC ACT NO. 3526,1963 年 6 月 20 日] 一项授权撤销两年或以上未清偿应付账款余额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 尽管有任何相反的法律规定,审计长在通知有关办公室或机构负责人后,可恢复未拨款国民政府普通基金的盈余,国民政府账簿中任何未清偿的应付账款余额两年或以上,并且没有提出实际的行政或司法索赔,或者没有由记录在案的完善合同涵盖:但本节的规定不适用于信托基金应付账款的未清算余额,只要该基金的设立目的尚未实现。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特此从国库中的任何资金中拨出未以其他方式拨出的款项,以解决因本协议第 1 节规定的恢复而可能未支付的合法义务: 前提是,这不得被解释为恢复已经被时效禁止或最终行政或司法裁决不允许的索赔的权力。证券交易委员会。三、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1963 年 6 月 20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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