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4766 / 52 OG No. 10, 4560(1956 年 8 月 31 日)[ REPUBLIC ACT NO. 1570 年,1956 年 6 月 16 日] 一项规定众议院现任秘书退休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条 鉴于现任众议院秘书近半个世纪以来为政府提供的非凡服务,他可以根据本条例退休法案,并且在他退休后,他将自动有权在他退休时在众议院领取的月薪的基础上,获得相当于他在众议院工资五年的一次性付款,其后在其退休后五年届满时,在其自然生命的剩余期间每月支付一笔相当于其上述月薪的年金,该一笔过的年金和年金不得扣押、征收,执行,或任何税收。此处规定的退休福利应代替他根据经修订的《政府服务保险法》有权获得的退休福利。证券交易委员会。二、本法之施行,由政府公务保险制度负责。证券交易委员会。 3. 为执行本法规定所必需的款项,特此从国库中未另行拨出的任何资金中拨出。证券交易委员会。四、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1956 年 6 月 16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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