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271 / 65 OG No. 40, 10490(1969 年 10 月 6 日)[ REPUBLIC ACT NO. 5467,1969 年 5 月 12 日] 修改第 321 和 326 条第 3815 号法案的法案,(RE:其他形式的纵火。)第 1 节。第 322 条特此将第 3815 号法案中的一项修改为:“第 321 条。其他形式的纵火。——如果“纵火包括焚烧其他财产并在本法规定的情况下,犯罪人应应受到处罚: “1. 暂时关押至永久关押: (a) 如果犯罪者在知道当时有人居住的情况下放火焚烧港口内的任何建筑物、农舍、仓库、小屋、避难所或船只,或更多人; (b) 如果被烧毁的建筑物是公共建筑,并且造成的损失超过 6,000 比索; (c) 如果被烧毁的建筑物是公共建筑,并且目的是销毁保存在其中的证据,以用于建立对违法者进行处罚的起诉,无论损害赔偿金额; (d) 如果被烧毁的建筑物是公共建筑物,并且其目的是销毁保存在其中以用于任何立法、司法或行政程序的证据,无论损失的数额如何:但是,如果被销毁的证据是用于起诉根据现行法律应予处罚的任何犯罪的被告人,处以无期徒刑; (e) 如果纵火是为了根据保险单收集火灾损失或损害而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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