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第 3815 号法案第 3815 条第 2 条 (D) 款的法案,经修订,也称为修订后的刑法典,(RE:发行支票。)第4885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7年06月17日
S. No. 413 H. No. 751 / 63 OG No. 44, 9890(1967 年 10 月 30 日)[ REPUBLIC ACT NO. 4885,1967 年 6 月 17 日] 修正第 3815 号法案第二节 (D) 款第 315 条的法案,经修正,也称为经修订的刑法典,(关于:支票的发行.)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第 3815 号法案第 315 条第 2 节第 (d) 段特此修改如下:“SEC. 2. 通过在实施欺诈之前或同时实施的以下任何虚假借口或欺诈行为:”(d) 通过在支票上注明日期或签发支票以支付义务,当罪犯在银行没有资金,或者他存入的资金不足以支付支票的金额。支票出票人未在收到银行和/或收款人或持有人的通知后三 (3) 天内存入支付支票所需的金额,该支票因资金不足或资金不足而被拒付,应是构成虚假伪装或欺诈行为的欺骗的表面证据。” SEC. 2. 本法案自批准后生效。批准,1967 年 6 月 17 日。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动态生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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