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170 / 43 OG No. 7, 2733(1947 年 7 月) 1947 年 6 月 20 日,第 172 条] 修改第 188 和 189 条第 38 和 15 条的法案,也称为修订后的刑法典,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条。第 3815 号法案,也称为修订后的刑法典第 188 条,特此修改为如下:“第 188 条。替换和更改商标、商号或服务标志。——应处以最低刑期的监禁或罚款”500 至 2,000 比索,或两者兼施: "1. 任何人应在任何商业条款上用其他制造商或经销商的商号或商标或其有色仿制品代替真实制造商或经销商的商号或商标,并应卖同样的东西;“2。任何人明知该商号或商标已被冒用在前款所述之商品上而出售或提供该商品以供出售之人; "3. 任何人在销售或宣传其服务时应使用或替代他人的服务标志,或该标志的有色仿制品;或 "4.任何人知道将使用某人的商号、商标或服务标志的目的、印刷、平版印刷或以任何方式复制该商号、商标或服务标志,或其有色仿制品,以使他人能够在他自己的商品上或与他的服务的销售或广告有关的情况下欺诈性地使用此类商号、商标或服务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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