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订联邦法案第 103 条第 3 条的法案,经联邦法案第 255、355 和 559 号修订。第4201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5年06月19日
没有。 582 / 62 OG No. 20, 3353(1966 年 5 月 16 日) 1965 年 6 月 19 日,第 4201 号法案,根据第 255、355 和 559 号联邦法案对第 103 号联邦法案第 3 条进行修改。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合:第 1 条。第 103 号联邦法案第 3 条,经联邦法案第 255、355 和 5 号修订一百五十九,特此修改如下:“第 3 节。法院书记员;其他人员。——法院首席法官应任命一名带薪的法院书记员(当然——治安官)每年一万二千比索,其资格应是菲律宾律师协会的会员资格和在菲律宾实际执业至少五年或在菲律宾境内的类似时期内担任过要求在菲律宾执业的职位菲律宾是必不可少的必要条件。“还应有六名高级副书记员,每人每年六千比索,其资格是菲律宾律师协会的会员; “还有十二名副书记员,每人每年四千八百比索; “应当有一名首席听证官和一名助理首席听证官,工资分别为每年一万二千比索和一万一千四百比索,具有省级财政资格; “还有三十名听证官,其工资如下: “(a) 五名听证官,每人每年一万八百比索; “(b) 五名听证官,每人每年一万二百比索; “(c) 五名听证官,每人每年九千六百比索’; "(d) 五名听证官,每人每年九千比索; "(e) 五名听证官,每人每年八千四百比索; "(f) 五名听证官,每人每年七千二百比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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