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正第 (3) 和 (4) 小段的法案,经修正的第 466 号联邦法案第 1337 节 B 款。第6633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2年10月23日
H. No. 5167 / 69 OG No. 10, 1906(1973 年 3 月 5 日) 1972 年 10 月 23 日,第 6633 号法案,修订了经修订的联邦法案第 466 条第 137 条第 (3) 和 (4) 款的 B 款。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第 (3) 和 (4) 款,B 款,第 466 号联邦法案第 137 节,经修订,特此进一步修订为:“SEC. 137”(B) * * * (3) 由除菲律宾种植的烤烟和/或再干燥的弗吉尼亚型烟草以外的烟叶制成并进口的卷烟弗吉尼亚型烟草,不使用附加衬垫和/或保护膜,例如铝箔、玻璃纸、聚丙烯和/或其他类似性质的材料,长度为 81 毫米或更短,每包 30 支或更多支香烟,每千比索三比索:但如果长度超过八十一毫米,税款应增加百分之五十;此外,如果长度超过 121 毫米,税收应增加百分之一百,但如果添加衬里和/或保护膜,例如铝箔、玻璃纸、聚丙烯和/或类似材料如果使用自然,每千元,如果长度不超过八十一毫米,税收应为四比索,如果长度超过八十一毫米,税收将增加百分之五十,如果长度超过百分之一百。超过一百二十一毫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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