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52 H. No. 2852 / 84 OG No. 16, 2051(1988 年 4 月 18 日) 6650,1988 年 3 月 14 日] 授予国会议员邮资邮资特权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第 1 节特此授予国会议员邮资邮资特权: 前提是,这种特权只能用于协助和加快国会的公务、活动和职责的进行,不得用于纯粹的个人或政治党派事务。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国会议员在其任期内去世后,未亡配偶在该议员去世后六 (6) 个月内享有同样的特权:但该特权应为仅限于与会员死亡有关的非政治性通信。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所有使用此邮戳特权的公务邮件必须密封在一个公务信封中,信封上注明国会议员的姓名,左下角有菲律宾共和国或国会的官方印章,并在上面印有处罚条款右手边的角落。证券交易委员会。 4. 交通运输部部长为实施本法制定必要的规章制度。证券交易委员会。 5. 私自或未经授权使用邮资优惠将被处以五百比索 (P500.00) 的罚款。证券交易委员会。六、本法一经批准即刻生效。批准,(Sgd.) RAMON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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