促进为国家政府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目的获得通行权、场地或位置的法案[共和国法案第8974]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0年11月07日
S. No. 2117 H. No. 1422 / 97 OG No. 19, 2708(2001 年 5 月 7 日);标准,泰晤士报,马来亚 11/11/00; 13 VLD 2d 1 [ 共和国法号。 8974,2000 年 11 月 7 日] 一项促进为国家政府基础设施项目和其他目的获取通行权、场地或位置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部分1. 政策声明。 - 《宪法》第三条第 9 节规定,未经公正补偿,不得将私有财产用于公共用途。为此,国家应确保为国家政府基础设施项目取得的不动产所有者及时支付公平补偿。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国家政府项目。 - “国家政府项目”一词是指所有国家政府基础设施、工程和服务合同,包括由政府拥有和控制的公司承担的项目,以及经第 6957 号共和国法修订的所有项目。 . 7718,也称为“建设-运营-移交法”,以及其他相关和必要的活动,例如场地获取、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和/或安装、实施、建设、竣工、运营、维护、改进、修复和修复,无论资金来源如何。证券交易委员会。三、取得不动产的方式。 - 政府可以通过捐赠、协商出售、征用或法律规定的任何其他收购方式获得任何国家政府基础设施项目所需的不动产,作为任何国家政府基础设施项目的通行权、场地或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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