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促进国家政府基础设施项目通行权站点或位置收购的法案[共和国法案第10752]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6年03月07日
H. No. 5588 S. No. 3004 ;马尼拉公报(2016 年 3 月 10 日)[ 共和国法案编号10752,2016 年 3 月 7 日 ] 一项促进国家政府基础设施项目的通行权站点或位置获取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大会上颁布:第 1 节。简称。 – 该法案称为“通行权法案”。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政策声明。 – 《宪法》第三条第 9 款规定,私有财产不得在没有正当补偿的情况下用于公共用途。为此,国家应确保为国家政府基础设施项目收购的不动产所有者及时支付公平补偿,以便迅速获得项目所需的通行权。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国家政府项目。 ——本法所称国家政府工程,是指一切国家政府基础设施工程及其公共服务设施、工程及服务合同,包括国有及控股法人承担的工程,凡属本法规定的工程。经第 7718 号共和国法修订的第 6957 号共和国法,也称为“建设-运营和转让法”,以及其他相关和必要的活动,例如设备和材料的场地获取、供应或安装,实施、建设、竣工、运营、维护、改进、维修和修复,无论资金来源如何。根据第 7160 号共和国法(也称为“1991 年地方政府法”)的规定,地方政府单位(LGU)也可以采用本法的规定为当地取得通行权。政府基础设施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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