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2150 / 55 OG No. 33, 6634(1959 年 8 月 17 日) 2348,1959 年 6 月 20 日] 一项法案,授权根据第 41 号联邦法案重新转让捐赠给联邦政府的土地,以提供处置和其他目的。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 土地署署长特此授权向捐赠相同的各省、市和直辖市回赠这些土地,包括政府建筑物和根据第 41 号联邦法案,其上的其他设施,题为“授权省、市和市政府拨款购买不动产或个人财产并将其捐赠给国民政府以供菲律宾军队使用的法案”菲律宾总统可能宣布不再需要用于军事目的。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各省和市议会或理事会被授权将其出售给有资格根据第 141 号联邦法(通常称为公共土地法)的规定获得农业公共土地的人,用于考虑到其当前市场价值,他们可以确定的价格:但是,如果是通过征用权获得的,则应优先考虑前所有者、其继承人或法定代表人,其成本与从他们处获得时相同,以及此后这些土地的真正占有者和退伍军人,按以下顺序排列:此外,如果政府建筑物和其他设施仍然适合使用和占用,则仍然站立在这些土地上,各省、市或市政当局,可自行决定保留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所有权,以及为使用用于政府目的的占用,或以公平的市场价格出售通过自愿交易获得的土地以及本节中上述人员所指的土地以及此类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最后,如果土地使用干部用地由业主无偿捐赠给直辖市、省、市政府,而市、省、市政府又将干部用地无偿捐赠给国家政府的,土地应无偿捐赠给各自的业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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